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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资质必须独立于勘察设计施工?可能都理解错了!
更新时间:2023-02-01       来源:325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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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年,工程行业的资质标准改革一直热门话题。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地灾治理等等要么发布了好几次征求意见稿,要么已经尘埃落地。最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资质标准一直难产中。


但出乎意料的是检测资质后发先进。


新年伊始,2023年1月30日,住建部发布了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


取代了18年前的2005年9月28日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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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2005年原版的《办法》同时包括了办法和资质标准。新版的办法没有提及具体的资质标准。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最具焦点的的几个问题:包括检测是否还有必要进行CMA认证,以及检测资质是否能同其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资质共存。


今天,我们的读者大佬就后者进行了探讨:


关于建设工程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中影响第三方公正性的理解


根据大佬的意见,这篇文章采用匿名的方式,重点是引起广泛的行业探讨,以便于凝聚充分展示各自观点,最终行业共识。


正文

企事业单位在某市申请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按照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参照2018年3月出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教程》中4.1.1条文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应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经营项目(诸如生产、销售等)”。


根据这个释义,该市在申请资质的过程中,认定:企事业单位取得有检验与检测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不得同时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认为影响其第三方公正性。


对于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评审要求我们具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国家政府机关发布的文件相关条款及要求引述如下:


1)建设部2005年11月01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住建部2023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中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建设工程检验检测要求》RB-T-043-2020。


5.1.2 条:


“机构不应与所检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商业、行政、经济等利害关系”。


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第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


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0月24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 [2019] 206号)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


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2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修订新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06-01施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39号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该款规定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能够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受检验检测委托方、检验检测报告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的影响和约束。


7)国务院2021年06月0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第二条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中“(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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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1年9月28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持续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重点是要依法界定资质认定范围,统一许可事项清单;梳理两级许可边界,探索下放国家级许可事项;积极推动简化审批手续,大力优化审批服务;着力提高技术评审质量,统一准入尺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衔接,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9)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10)GBT 27025-2019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图片公正性阐述为:


4.1.1实验室应公正地实施实验室活动,并从组织结构和管理上保证公正性。4.1.2实验室管理层应作出公正性承诺。


4.1.3实验室应对实验室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允许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损害公正性。


4.1.4实验室应持续识别影响公正性的风险。这些风险应包括实验室活动、实验室的各种关系,或者实验室人员的关系而引发的风险。


然而,这些关系并非一定会对实验室的公正性产生风险。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5月9日发布的《“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八、推进多元服务模式,完善发展方式  


(四)进一步推行岩土工程专业体制。 


提升岩土工程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专业集成化服务价值,推动具备条件的勘察企业提供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一体化服务。


发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岩土工程技术服务中的主导作用,落实执业责任。强化岩土工程原位测试、检测监测先进技术应用,鼓励岩土工程专业分析技术和治理工艺、工法、设备研发与创新。


鼓励发展国产岩土工程设备,促进岩土工程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根据《规划》可以理解为后续住建部将提倡岩土工程专业体制,岩土工程企业可以同时具有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资质。


综合以上,


我们认为企事业单位可同时具有检验与检测、设计、施工、监理和勘察资质。


为避免影响其第三方公正性!


只要检验与检测机构作出承诺,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的检测业务。


附件为国家机关对于相关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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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资质标准肯定会在3月1日之前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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