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一份重磅文件,对建筑行业的职称体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文件明确提出:一级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一批职业资格证书,视同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也就是说,有了一级建造师证书,在用人单位内部就可以直接聘任为“工程师”职务,并作为申报更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消息一出,当时建筑圈、设计圈甚至工程管理圈都炸开了锅,许多人拍手叫好,觉得这是国家在真正简政放权,为专业技术人才减负,是打破“证书评审重复”的一记重拳。
从政策出发点来看,这本没有任何问题。职业资格本来就是能力和经验的体现,如果一个人已经通过了国家注册考试,且具备执业资格,那就应该在职称体系中获得合理对应的地位。这是对人才价值的尊重,也是对市场导向的一种顺应。
然而几年过去,现实的执行情况却显得有些复杂。尤其是在地方层面,文件的落地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畅。
就拿最近湖南省的情况来说。有人在湖南省人社厅官网留言,询问“一级建造师是否等同中级职称,能否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依据?”结果人社厅的官方回复却是否定的:一级建造师不能直接作为中级职称认定依据。也就是说,在湖南当地,一建证书不能代替中级职称去申报高级工程师。
这个答复其实与2019年人社部的原文件精神相悖。但尴尬的是,地方有地方的解释权,政策执行的“最后一公里”,最终落在了地方人社部门手上。即便你手握国家政策文件,只要当地说“不认”,你就必须老老实实去走职称评审流程。
事实上,湖南并不是个例。在不少省份、地市,类似的执行方式并不少见。比如在招投标资格审查、企业资质升级、国企入库人员审查中,依旧有不少地方或者平台要求提供单独的职称证书,注册类证书被认为只是“执业资格”,不能等同为职称使用。
有时候,连一些大型国企、事业单位都默认“注册归注册,职称归职称”,即便你是一建、注册结构工程师,也得重新评个中级工程师,才能用于内部晋升或职称工资体系。
这种“认不认”的分歧,使得很多已经考下注册证书的同行陷入了“身份尴尬”:理论上我已经是中级了,实际操作中却还得“从头再来”。
与湖南等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像山东、江苏、广东等部分省份,则明确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在这些地区,一级建造师等注册类证书不仅可以等同中级职称使用,还能直接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主要条件之一。
以山东为例,我身边不少同行都是通过一建或一造的证书,再加上年限和业绩材料,成功拿到了高级工程师职称。这些证书在资质申报中也能“顶岗使用”,既是建造师,也是工程师,企业少找一个人,就等于减少了人力成本,间接提高了用证效率。
对于个人来说,这样的政策执行非常友好,不仅减少了评审流程,还提高了证书的“含金量”。
所以说,同样一张证书,在不同地区,它的“话语权”可能完全不一样。你所在的省份认,你就是工程师;你在另一个城市,可能还只是一个“考过试的执业人员”。
从人社部的政策出发点来看,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打通,本身就是为了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性,减少“重复评审”的资源浪费。但地方的执行往往掺杂了历史惯性、体系结构、甚至人情关系。
你说文件没错,可操作时“没证不能进门”,这时候个人的无力感就非常明显。
所以,如果你正在准备申报职称,或者企业在做人员配备工作,建议第一时间查询当地人社厅的执行细则,或致电当地窗口进行确认。别等到关键时候才发现“一建不等于工程师”,那就真的要多走冤枉路了。
政策不是问题,落地才是关键。我们希望更多省份能够真正贯彻人社部的精神,让注册资格真正拥有“职称身份”,让工程师们用一次努力换来更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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