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制度的设立本意在于打破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赋予在工程建设中实际付出劳动和资源的一方以有限的权利主张空间,尤其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等群体的基本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随着挂靠与借用资质行为的大量存在,这一制度的适用边界日益模糊。理清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边界,已成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重要课题。
挂靠,是指无施工资质或缺乏承揽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其他具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实质上由挂靠方负责工程施工、资金管理和风险承担,而出借资质的企业仅提供资质、章戳和外壳。这种行为表面上构建了“合法”合同关系,实则规避了国家对建筑行业实行的资质管理制度,属于违法行为。
造成挂靠行为盛行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市场竞争激烈,部分资质企业为了获取收益甘愿出借资质;二是众多施工队伍受限于资质壁垒,无奈以挂靠方式进入市场;三是发包人对挂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默许其存在以压缩成本。这些因素共同导致挂靠行为在工程领域广泛存在,并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与市场风险。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石,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不得擅自介入。在一般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明确,各方根据合同履行义务、主张权利。
然而,实际施工人制度作为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实际从事工程施工人员合法权益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制度安排。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中,若实际施工人无法通过合同链条获得工程款,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损,法院可能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与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同,挂靠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规避法律监管的非法行为,破坏了建筑资质制度的正常运行秩序。挂靠方虽实际履行了施工任务,但其与发包人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甚至有意隐瞒自身身份,利用出借资质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从而构建虚假的法律表象。
在此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与出借资质方之间的协议属于内部约定,其权利义务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如果允许挂靠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或其他权利,将造成以下不良后果:
1.破坏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面临不确定性,可能被多个主体追责;
2.损害合法承包人的利益:若合法承包人责任被转嫁或权利受限,其正当利益将难以保障;
3.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纵容挂靠行为的权利主张将鼓励无资质主体通过非法手段进入市场,削弱行业规范;
4.规避法律责任与审查机制:挂靠方往往逃避安全、质量、税务等监管责任,增加工程项目风险。
因此,从合同法、建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综合立场出发,挂靠行为下的实际施工人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对发包人主张权利,应通过与出借资质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寻求救济。
在多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坚持以下判断逻辑:
1.若实际施工人以挂靠方式承揽工程,且无法证明发包人明知或应知其身份,法院一般不支持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若发包人对挂靠事实明知甚至参与(如直接与挂靠方联系、支付工程款等),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或“事实合同关系”,司法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突破合同相对性;
3.对农民工工资问题,虽挂靠方无权直接主张工程款,但相关司法解释支持其在特定情形下向发包人主张工资,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倾向。
挂靠作为一种行业“潜规则”,挑战着法律制度的底线。必须明确:法律对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应当以合法为前提,挂靠行为不应成为绕开监管、规避责任的“护身符”。只有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立场,在严格区分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情形的基础上,合理限定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边界,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公平与秩序的统一。
因此,立法机关应进一步细化挂靠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司法实践也应在尊重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稳妥处理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主张问题,推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走向更加清晰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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