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公文读起来是很费事的,为了节约大家的时间,325建筑网小编去官网花时间仔细阅读了一下,把这则判例内容好好梳理了一下,以方便大家阅读,我们一起学习。
原告:甘肃联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面简称为:挂证公司)
被告:王某(二级建造师挂证人员)
2019年1月6日,甘肃联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证公司)与王某(建造师挂证人员)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约定每年的挂证费用为2.33万元,总挂证工资为7万元,挂证期限3年,挂证公司确认王某(建造师挂证人员)资料可以使用后支付定金7000元,并出具材料收据,提交注册并申报公示后支付尾款6.3万元。
2019年2月22日,杨某(挂证公司关联人员)通过其个人账户向王某(建造师挂证人员)的账户转账7000元。
2019年8月14日,杨某(挂证公司关联人员)通过其个人账户向王某(建造师挂证人员)的账户转账2万元。
法院判决,甘肃联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证公司)与王某(建造师挂证人员)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挂证,用于申报维护资质,挂证人员并不实际受聘执业和参加项目,应认定签订的挂证协议为无效。
关于挂证协议在法律意义上无效的事情,小编在3年前的文章中已经说过N次了,关注时间比较久的打卡群众们应该有印象。
甘肃联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证公司)认为挂证协议无效,于是要求王某(建造师挂证人员)退还已收取的4.7万元并支付利息。
然而,法院审理的事实是,甘肃联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证公司)只支付了2.7万元,不知道当挂证公司提出如此奇葩要求的时候,法官是否蚌埠住了。
王某(建造师挂证人员)也是个狠人,王某辩称,挂证公司主张退还的挂证费用是由杨某(挂证公司关联人员)个人转账,挂证公司并未向其支付费用,
挂证公司称杨某是公司内勤,仍在职,从杨某个人账户向挂证人员转账是职务行为,该款项公司也有报账,但挂证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来证实杨某是公司内勤,仍在职,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建造师挂证人员)不需要退还2.7万元挂证费用。
这里小编有一个疑问,如果挂证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是本公司的人员给王某(建造师挂证人员)转账的挂证费用,法院会判决挂证人员退还挂证费用么?不得而知,大家可以留言讨论。
其他补充内容,我们在文章底部留言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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