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2、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按规定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
3、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成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部门人员不宜少于3人,部门负责人的职称不宜低于工程师,从事工程管理年限不宜少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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