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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发布《关于公布一批评标专家典型违法违规案
更新时间:2021-06-25       来源:挂靠网       浏览次数:1513         

  近日,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发布《关于公布一批评标专家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


  共通报12起案例,17名评标专家。其中 4人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3人被禁止评标1年,1人被禁止6个月,其余被记入不良行为量化记分。


  1、评标专家黄某某在担任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建设工程项目资格预审会评委期间及广水市人民法院辅助用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委期间, 收受工程项目投标人刘某某财物合计5000元。


  处理结果: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2、证实评标专家肖某某在恩施州文化中心建设项目评审过程中, 接受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的暗示,给特定的投标人打高分,并在评审结束后收受现金人民币2000元。


  处理结果:


  没收收受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行政处罚。


  3、评标专家颜某某11次非因不可克服原因在评标时迟到半小时以上,并且在鄂州市综合客运枢纽站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次)项目评审中,存在恶语中伤其他评标专家、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不良履职行为,情节严重。


  处理结果:


  对该专家做出 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决定。


  4、评标专家李某某在武汉铁搭厂搬迁建厂施工项目资格预审过程中,多次以明示、暗示方式提出倾向干扰其他评委评审;且在评审结束后给予其他评标专家财物。


  处理结果:


  给予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的行政处罚。


  5、通城县评标专家杨某某参加“通城县五里镇五季线(Y067)提档升级工程第一标段工程(二次)”项目的评标,到达评标地点后,进入评标室前寄存1部手机, 另藏匿1部手机带入评标室,被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


  经调查,该专家 在评标期间未利用手机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理结果:


  对其做出 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记4分, 暂停一年评标资格的处理决定。


  6、评标专家光某参加黄石新港现代物流园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智慧园区项目评标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将满分为2分的评分项打出3分。


  处理结果:


  对光某进行 全市通报批评,自通报之日起 暂停其一年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资格。


  7、评标专家谢某某2020年4月27日参与咸宁市银桂学校建设项目监理评标时,对投标人湖北金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2016年10月份获得的省级以上“先进监理企业”称号 打1分,而该项信誉奖项已超过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三年内的要求,不应得分;对投标人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试验、检测仪器打1分,而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规定分值只有2分、1.5分和0分三种分值。该专家 没有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处理结果:


  对谢某某做出 禁止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发布《关于公布一批评标专家典型违法违规案


  8、评标专家彭某某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标准发放专家劳务费后, 彭某某以评标辛苦为由,要求增加劳务费。经协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增加了100元劳务费。其后, 彭某某以担任主任评委为由,以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为要挟,再次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为自己增加专家劳务费100元,在其要求遭到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拒绝后, 撕毁评标报告封面并离开评标现场。彭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评标工作秩序,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结果:


  决定 禁止彭某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六个月并予以通报。


  9、评标专家袁某某、覃某某在参加赤壁市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13-17标段)的评标中未经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评标室,影响了项目顺利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结果:


  对2名专家予以 通报批评并不良行为量化 记分记4分。


  10、已确认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傅某某无故迟到超出半个小时,影响了该项目的评标工作。


  处理结果:


  予以 通报批评以及不良行为量化 记分记1分。


  11、崇阳县交通管理服务设施客运总站二级客运站改建工程,其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五位评委)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观分未独立评分,在同一张评分表上评分签名。


  处理结果:


  对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廖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曾某某五位评委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出 通报批评,并不良行为量化记分 记1分。


  12、评标专家杜某工作单位为崇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该专家作为市政道路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崇阳县沿河路升级改造工程的评标工作, 属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处理结果:


  予以通报批评并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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