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同学咨询小编职称问题,职称评审到底是指什么?申报政策方式有什么区别?部分地区评审中增加考试是否违法国家法规....别急,今日325挂靠网小编一一来解释。
首先,我们要注意的问题是职称是什么?
1.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
①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②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
③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2.实现建筑工程专业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取得二级、一级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相对应的初级、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职称申报方式有什么区别?
小编在这里,例举了四川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
四川省 一建证书对应职称两地通用!
3月份,四川省、重庆市联合发布了通知,两地一级建造师证书对应职称在两地通用,通知详情如下:
持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无需重新评审或者确认,由用人单位按需择优自主聘任(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证书申报。
湖北、江苏、安徽等省份分别发布关于建设工程职称申报的有关事项文件,值得注意的是:
湖北省
提出了“破格申报”,将建造师与职称“打通”,部分人员可以破格申请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务。
安徽省
民营企业人员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的,论文可以用本人“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等符合条件的业绩替代。
江苏省
部分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中级职称,工程专业研究生可提前1年参加职称评审。
因参评人员层次不齐,参与职称评审要考试
近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在建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中增加考试环节的通知,通知种明确要在建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种增加考试环节的通知。
有小伙伴咨询:增加考试这算不算违背国家政策的初衷?
我们先来看一下国家2018年发布的《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其中第八条要求: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其中,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另外山西省住建厅也说明了增加考试环节原因:
①我省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放宽外语、论文、学历等“硬约束”,打破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高级职称申报人数和评审通过人数逐年大幅提升。
②从职称评审结果来看,参评人员普遍存在理论水平不高、对前沿技术掌握不多、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
还有学员反映更高阶的评审为何不按照工龄直接评定,这样是否不公平?
以湖南省为例,公告中强调需要申报的人才是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
例举了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7条中的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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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主要获奖者(排名前3)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排名前3)一等奖,或2项省(部)级科技奖(排名前 3)二等奖。
2.作为主要获奖者(排名前3)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二等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省级工程质量奖;或 1 项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3项省级优秀设计一等奖。
3.主持2项国家或省重大科研课题,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对发展专业基础理论有突出贡献,在完成国家或省的重大科研项目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2项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
5. 作为第一起草人或审查人完成3项国家标准、国家级工法、行业标准或6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部级标准设计、省级工法的编写或审查,并正式发布实施。
6.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本领域学术论文,或独撰(编)出版1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30万字以上)。
7.技术及相关专业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家级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哪种评审方式更加合理,其实没有可比性
国家2018年发布的《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中职称评审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内部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评审结果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重新进行考核、评审或确认。
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最后,小编想说职称评审没有绝对,评审要求已经是很严谨很公平了。并且各省也在响应国家政策,积极探索做出最合理的安排,政策会越来越好,因此小伙伴们也放宽心,安心备考,争取今年一次拿下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