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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1-01       来源:325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187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山东: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明确审批权限
(一)部下放权限审批资质


1.我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企业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部下放资质动态核查申请》(样式见附件1),经核查通过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核查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反馈我厅,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样式见附件3)。


山东: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3.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我厅办理。

4.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5.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实施。

(二)省级权限审批资质

1.除济南、青岛、烟台市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升级、新申请、增项、重新核定、注销等省级审批权限事项,由我厅统一实施。原审批机关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济南、青岛、烟台市仍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要求,由3市实施。

2.其余省级权限审批事项仍按照原要求执行。

二、做好资质延续工作
(一)申报方式

1.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

2.我厅核发的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同时应附我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3.我厅及各审批部门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可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根据申请资质搜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延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延续”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附件材料。

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月1日后届满的,企业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4.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各市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样式见附件4),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各审批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等手段,提升审批效率,实现智慧审批。

三、做好已取消资质证书的换领工作
(一)证书换领范围

1.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2.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5)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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