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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地: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制的,不能进入工地!
更新时间:2023-06-01       来源:325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1998         

5月26日,珠海市人社局及珠海市住建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后文简称“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后文简称“专用账户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一地: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制的,不能进入工地!


第九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注:本办法所称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工资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房屋建筑项目拨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造价的 19%或工程进度款的23%,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建设项目(含铁路等)拨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0%或工程进度款的 13%,水利建设项目拨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造价的 12%或工程进度款的 15%。


第十四条规定: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已建立行业统一的实名制管理系统对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工人实行登记、考勤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只能划入已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且在对应项目有考勤记录的工人的工资专用账户。未建立行业统一的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总包单位必须提供实名制考勤记录和台账,未有考勤记录的人员不予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


2022年8月,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此次发文将建市〔2019〕18号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凡是涉及到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律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且在修订后的第八条,旗帜鲜明的提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3 年。


“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要点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施工合同额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累计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注: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我市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近两年未有施工项目的,不适用本项标准),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比例降低为1%;在我市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近三年未有施工项目的,不适用本项标准),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缴存比例降低为0.5%,缴存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两年内在我市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比例提高为3%,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500万缴存金额上限限制;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我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比例提高为 4%,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500万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施工合同额或年度累计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已达到缴存上限的,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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