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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串标行为有那些形式
更新时间:2022-07-08       来源:325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527         

工程项目在施工之前都是由各种符合资质工程的单位去投标的,只有在符合相应的资质下投中了,才能施工的;但是有种非法的投标是串标即串通投标,指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评标专家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程串标行为有那些形式


串标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串标仅指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串通投标,是一种纵向联合的违法行为。广义上的串标除包括狭义上的串标外,还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也称为围标,围标是一种横向联合的违法行为。本文就广义上的串标行为展开论述。


1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是串标行为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之一,往往伴随的是非法利益输送的腐败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表现形式,此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仅有特定投标人才具备的条件或具有明显倾向于特定投标人的条件、招标人在非主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故意利用公休日打时间差“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期以及在评标阶段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打招呼”或发表倾向于特定投标人的言论意图左右评标结果等均属于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的串通投标行为。


2、 投标人与监管人员串通

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尤其对一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由于行政监督人员相对固定,便给了一些投标人可操作的空间,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个别监督人员放弃原则,为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和便利。


3、 投标人与代理机构串通

尽管《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但大多数招标人为了避嫌和专业性的要求而选用招标代理机构,从而为投标人与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提供了可能的空间。投标人与代理机构串通,由代理机构借助招标过程中的优势地位提供其它投标人、评标专家相关信息,明示或暗示评委选定投标人,一旦成功,按约定比例提成,达到既收取招标代理费又收取提成的非法目的。


4、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

由于评委会组成人员中专家抽取环节存在的漏洞或缺陷,投标人通过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等途径得到评标专家信息后,通过打招呼或行贿方式谋求中标。有的则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加入一些专业或专家微信群、QQ群,通过个别人发送的诸如评标地点等的一些敏感信息来接触评标专家。


5 、投标人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串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从目前看,电子招标投标已成为一种趋势和必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串标的可能性,然而,仍有一些投标人想方设法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串通,通过平台非法获取已取得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名称、其它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有的还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行机构非法获取抽取的评标专家信息。


6 、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即 “围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同时第四十条又规定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概括地说,投标人围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不同的投标人之间合谋围标,存在实质上的多个投标人,投标人之间存在利益分配关系。另一种是一个投标人借用资质围标,表面上是多个投标人,实质上为一个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的机率,与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达成非法利益关系,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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