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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能否给行业带来春天?
更新时间:2021-04-15       来源:       浏览次数:124         

我国新《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根据行业发展的特点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的问题,结合国际通行惯例,完善招投标制度、突出设计招投标特点……这是不是意味着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领域的乱象将被肃清,行业春天到来了?

新《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能否给行业带来春天?


招投标行业乱象频出,根源是体制弊端和监管难题


工程招投标其实是一种比较公平的承接项目的方式,但是目前的招投标市场也存在着很多不规范行为,就像宇宙中的黑洞,危害着市场的公平。甚至有行业人士总结了中标的十大黑幕:“先斩后奏”、“度身招标”、“倾向招标”、“隐性公告”、“借鸡生蛋”、“排斥投标”、“请人陪标”、“张冠李戴”、“串通中标”、“阴阳合同”。


单是看以上是个词语,不得不感叹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仅仅通过四个字,就能揭露出其背后隐藏的事件——建筑行业招投标混乱一直是行业的沉疴顽疾,只要打通关系,就能中标拿项目,内定、串标、围标、陪标、挤标、泄标等现象不胜枚举。如,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2015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联组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黄建国提出,从13个重点审计事项中发现,建设业主、监理、跟踪审核相关单位履职不到位,个别监理甚至与施工方串通,在招投标管理规范等方面也有问题。其中,审计报告中提到6个项目的639个单项工程未公开招标,存在着严重的评标舞弊行为。


针对招投标乱象的症结,重庆市城乡建委主任乔明佳作出回应:招投标是社会关心的问题,问题比较多,主要原因是参与主体多,人员构成复杂,管理不到位,存在一些漏洞。有些是管理工作上的,有些是规章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建立的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混乱现象,相关程序的法律体系已日臻成熟。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立法通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实施,各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规章规范招投标行为,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等,对于规范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招投标行为有一定的成效,国家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整顿建筑市场加强招投标管理,但并没有完全改变建筑市场的混乱秩序,建筑行业的招投标领域仍然存在关系竞争、暗箱操作、拿红包等潜规则。


针对目前招投标行业现状,必须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恶意降低代理取费标准、围标串标操纵招标结果的行为。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企业,记入不良记录,直至清出招投标市场。强化有关部门的协调监管机制,做好工程立项、报批、招投标、资质审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最大程度的减少违规操作行为。


新《办法》5月起实施 “三大变化”或可规范行业乱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制度,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相较于原《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新版《办法》有以下三点大不同。


  一、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监管更严格


  1. 上位法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2.新增条款:1.取消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合同备案要求;2.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招标文件备案为告知性备案;3.政府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为防止监管内容挂一漏万,取消原82号令中第二款内容。

  二、明确招标方式和内容 接受公众监督


  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


  2.根据建筑工程特点进一步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3.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并对两种招标方式的内容进行规定。


  4.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费或计费标准”,要求招标人明示价格,潜在投标人可根据设计费或计费方法确定是否参加投标。


  5.公开专家评审意见,不因对专家评审意见的投诉改变评标结果。

  三、严惩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到人


  1.由于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内容。


  3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内容,增加“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容。


  4“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改为“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解读:新版《办法》,四大变革繁荣建筑设计创作


一、突出设计招投标特点


《办法》在原有建筑设计方案招标的基础上,增加了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团队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及项目解读、设计构思等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为保证评标质量,《办法》从评标的专业性角度出发,针对设计方案评标的特点,要求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对于特殊复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对于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增加了评标委员会应当考察方案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的要求。


解读:评标专家构成的变化,提升建筑设计的地位和专业程度,功能和技术将不再是唯一的评判标准。考察要求的变化也表明了国家对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重视。

二、激发企业活力


《办法》规定了招标文件应当明示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以便设计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招标人确需另行选择其他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以营造有利于建筑设计创作的市场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建筑设计评标制度。


解读:允许设计单位不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分包,跳出了“质与价”的博弈怪圈,进一步提升了设计的自主性,给予了建筑设计更多的施展空间。要求明示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使招标环节更加公开透明,维护设计单位利益。

三、体现简政放权


在《办法》修订中贯彻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为简政放权,取消了招标资料备案以及审核的规定;依据WTO协议中建筑设计开放承诺,取消了关于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审批规定。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上述修订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解读:放管服不仅是建筑设计招投标的改革方向,也是建筑业整体的转型趋势。进一步开放建筑设计,公平竞争加强,也意味着一些国内设计单位的传统优势将面临市场挑战。

四、完善招投标制度


《办法》规定了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以及异议处理的要求;明确了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规定了重新招标的情形;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对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将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明确应当否决投标、重新招标情形,使建筑设计评标制度更为清晰、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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