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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入省平台的企业及个人业绩,不予认定
更新时间:2022-12-05       来源:325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383         

未进入省平台的企业及个人业绩,不予认定!按现行二级资质标准升级或新办及增项二级资质的企业,其已有各项资质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未进入省平台的企业及个人业绩,不予认定 


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容指出:

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现行二级资质标准升级或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及增项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其已有各项资质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及个人业绩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进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企业直接申请取得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要求对其进行动态核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22〕241号            来源:江苏住建厅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已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使用;未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需自动延期的,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书面提出不延期申请。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首次或增项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许可通过后由系统自动注销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按现行二级资质标准升级或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及增项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其已有各项资质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及个人业绩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进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业绩及技术负责人业绩,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由我厅会同各专业厅局和部门认定。


四、企业直接申请取得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要求对其进行动态核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日


重磅!资质申报: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不作为申请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满足企业和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提高主动服务、精准服务、协同服务、智慧服务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44号)文件精神,切实帮助和指导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资质申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现就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的范围和内容

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是指建设工程企业申请省级、市级许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方面的施工类,交通、水利方面的监理类资质除外),其申报业绩(企业和个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指标(如层数、跨度、面积等)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库。业绩指标库的载体为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供资质审批使用,未进入省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请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二、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的建立流程

资质申报业绩在细化成为业绩指标库前,申报资质企业应根据省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要求,在省平台做好合同归集、业绩录入、数据等级升级等工作,形成业绩后方可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操作办法详见系统提示。


(一)省内业绩

1.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由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


2.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由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


(二)省外业绩

1.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申报资质企业所报的省外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前,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须有相应的数据信息,其中:施工、监理类业绩至少包含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内容,且数据等级为A级;设计企业业绩至少包含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内容;设计个人业绩至少包含施工图审查等内容。

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细化信息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用函询或其他方式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形成相关业绩细化确认证明材料(如省外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具体业绩指标的回函、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实地核查材料等)。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具体指标,上传《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和相关业绩细化确认证明材料、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省外工程业绩网上审核并确认。


2.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

申报资质企业所报的省外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由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经省外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项目具体指标审核确认并盖章的《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确认函》(附件2)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省外工程业绩网上审核并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指标库信息审核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审核时限,具体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指标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溯源机制,对于在审核工作中存在不认真核查材料、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为民办实事理念,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将本辖区内具体负责业绩指标库建立工作处室的联系方式公布在官方媒体,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多种方式,为企业解答业绩指标库建立有关问题。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所属申报资质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业绩指标库细化具体指标;业绩指标库内信息一经确认,不得修改;企业在省平台中现有的工程项目不作为申报资质业绩的,无需转入业绩指标库。如发现申报资质企业或授权人员弄虚作**的,省厅将对企业进行全省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给予其一年内限制登录业绩指标库的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资质为施工类的,业绩指标库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


(二)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类别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三)业绩指标库信息审核工作管理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确定的建设工程业绩管理人员赋权。如需调整,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厅提交书面材料后办理。


咨询方式: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具体事宜请咨询厅行政审批处,联系电话:025-83666709、83666375、83666321、83666376。

2.业绩指标库相关事宜请咨询厅业务处室,设计处:025-51868712(勘察、设计类),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872(施工类)、025-51868738(工程监理类);

3.业绩指标库信息审核相关事宜请咨询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 


附件:

1.《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真实性承诺书》

2.《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确认函》

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下载-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 .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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