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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400万元以上工程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更新时间:2022-08-11       来源:325建筑人才网       浏览次数:561         

8月4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总价款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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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对发现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担保金额


住建厅:400万元以上工程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最低担保金额,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房建工程依据形象进度确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时,可按照建筑面积乘以当地同类建筑工程平均建安造价估算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


二、新开工工程提供时间

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内,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后、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已开工工程提供时间;2020年5月1日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工且仍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尚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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