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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如果投标文件涉嫌造**,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1-03-29       来源:       浏览次数:19         

现在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中标,投标人使尽浑身解数,围标串标等各种违规操作更是屡禁不止。一些投标人为了能够在众多同行中脱颖而出,甚至不惜在投标文件中造**。但是您知道投标文件造**,后果有多严重吗?

投标文件造**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常见的投标文件造**行为


01、以他人名义投标


在投标活动中,有时会出现投标人通过租借他人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一系列材料,或者是以他人的名义来参与投标的情况。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02、业绩不实


常见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种:


投标人通过伪造等方式来满足投标业绩要求;


投标人拿诸如框架协议、合同意向书等一些预约合同顶替真实业绩证明。


03、财务报表作**


为评估投标人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以确定投标人的履约能力,部分招标方会在招标文件里提出需要投标人提供经过本单位专业财务人员审核确认过的财务报表或经专业审计事务部门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依据。


但是由于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技术类评委为主,一般没有配备经济类评委,如果招标人及评审人员对这块不够重视,就会有投标人为了让公司财务更好看而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作**,以此来提升中标率。


04、信用造**


近几年国内各行各业,特别是招投标行业,正在大力推广信用评分机制,出现信用违约的企业一般会受到禁止参与项目招投标的处罚,但是投标又是很多企业参与项目的必经之路,所以有部分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会在这个方面动脑筋,提供作**的信用信息。


以上三种行为均属于上文中提到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里“弄虚作**”的行为,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的行为。


二、投标文件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有四个方面的处罚:取消中标资格、罚款、取消投标资格、追求刑事责任,相关法条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此外,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3)弄虚作**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弄虚作**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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