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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职称需重新确认或评审,且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
更新时间:2021-06-19       来源:       浏览次数:191         

  近日,郑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及我省职称有关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时,其职称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重新确认。


  重新评审或确认的人员包括:


  非郑州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郑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郑前取得的市外初、中级职称资格或省外高级职称资格。


  确认条件需同时满足3个


  申报确认初、中、高级职称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郑州市外取得的初、中级职称资格及省外取得的高级职称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和程序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职称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市外或省外取得的初、中、高级职称资格的系列、专业和级别相同。


  2、来郑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职称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评审机构非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2、在国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3、来郑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未经单位和省、市人社部门同意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或档案在省外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跨单位或跨地区自行在市外取得初、中级职称资格或在省外评审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


  6、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7、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延伸阅读


  此前已有多个地区发文明确,职称互认。


  1.川渝两地职称互认!启动统一电子职称证书!


  四川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我省2021年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完善川渝职称互认机制:


  ①持有两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无需重新评审或者确认;


  ②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证书申报;


  ③中级及以下职称互认工作,由有关部门或企业,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2.江浙沪职称互认!二建等允许跨区注册!


  上海市政府、江苏省政府、浙江省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①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


  ②对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


  ③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


  3.京津冀职称资格可互认,3类人才破格申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①实行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津冀两地的职称证书在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领域与本市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②简化职称认定程序:


  对于外省调入、系列转换、职业资格对应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


  个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③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以下3类人才可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按照相关规定破格申报职称评审:


  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首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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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及我省职称有关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时,其职称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重新确认。为进一步规范来郑人员职称资格的确认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认范围


  非郑州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郑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郑前取得的市外初、中级职称资格或省外高级职称资格。


  二、确认条件


  申报确认初、中、高级职称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郑州市外取得的初、中级职称资格及省外取得的高级职称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和程序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职称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市外或省外取得的初、中、高级职称资格的系列、专业和级别相同。


  (二)来郑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职称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三)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评审机构非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二)在国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来郑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未经单位和省、市人社部门同意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或档案在省外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跨单位或跨地区自行在市外取得初、中级职称资格或在省外评审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


  (六)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七)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填写《河南省职称确认审核表》,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单位审核。经单位考核申报人具备所取得的职称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和相关表格认真核实,报主管部门复审。


  (三)主管部门复审。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人社部门。


  (四)资格确认机关核实、发证。河南省人社厅负责全省高级职称资格确认;郑州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中级职称资格确认和市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资格确认;各区县(市)人社局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资格确认;在郑州市规范取得的初级职称全市通用,市内流动无需资格确认。


  五、确认材料


  (一)初级职称资格确认


  1.《河南省职称资格确认审核表》一式2份。


  2. 身份证、职称证书原件;


  3. 事业单位人员、军队转业人员须提交《事业单位调动人员审批表》或当地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行政关系介绍信原件。


  企业人员应提交现单位劳动合同和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可从个人支付宝中截屏打印)。


  4. 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1张及电子版。


  5. 《职称资格确认诚信承诺书》。


  (二)中、高级职称资格确认


  1.《河南省职称资格确认审核表》一式2份。


  2. 身份证、职称证书、省内取得中级职称需提供河南省人社厅官网证书查询信息页、外省取得职称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职称资格确认诚信承诺书》。


  3. 事业单位人员、军队转业人员须提交《事业单位调动人员审批表》或当地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行政关系介绍信原件。


  企业人员提交现单位劳动合同、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可从个人支付宝中截屏打印)和原单位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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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省外取得的职称确认人员另需提供:职称任职文件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军队转业人员提供任职命令复印件。


  6.国有企业颁发的职称确认人员另需提供:取得原资格所提交评委会的论文、技术报告、专项工作(设计)方案、技术工作总结等及相关业绩材料。


  六、工作纪律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确认工作中,应认真、如实审核。对弄虚作**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申报人提交弄虚作**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七、有关要求


  (一)通过确认取得的郑州市初、中级职称资格和河南省高级职称资格的时间,从市外或省外通过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二)中级职称证书为河南省人社厅批准备案的评委会规范评审取得的,应在河南省人社厅官可查询方可办理资格确认。


  (三)中级职称证书为国有企业颁发的,需参加郑州市组织的职称资格确认答辩,答辩合格方可办理资格确认并换发职称证书。


  (四)来郑人员须经确认取得职称资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河南省职称资格确认审核表》


  附件2:《职称资格确认申报承诺书》


  附件3:市、区(县)职称资格确认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2021年5月24日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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